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认定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认定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890537/2021-05786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商务厅 | 发文日期 | 2021-02-07 |
文 号 | 鄂商务发〔2021〕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认定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对外投资合作企业:
为推动我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称合作区)高水平发展,促进企业抱团“走出去”,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主动参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塑,我厅结合国家级合作区认定标准、我省企业基础和合作区建设现状,制定了《湖北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认定和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商务厅
2021年2月7日
(联系人:马欣睿;电话:027-85774122)
湖北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认定和考核办法(试行)
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贯彻国家“走出去”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服务“一带一路”的重要平台。为稳步推进我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主动参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塑,助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在湖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完备、主导产业明确、服务设施功能健全、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第二条 合作区应由湖北企业主导,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合作区建区企业由实施企业直接投资并占有合作区建区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另一种是合作区经双方省级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签署正式合作协议,由湖北企业负责合作区规划、招商及运营管理。本办法所称湖北企业是指在湖北省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合作区建设按照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国际通行方式建设。如多家中资控股企业共同在境外投资建设同一个合作区,应自行协商确定实施企业,并以该实施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建设合作区。
第四条 合作区应有利于我省企业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有利于在rcep区域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延伸跨境产业链;有利于我省汽车及零部件、钢铁、建材、纺织、机械制造、农业、食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到境外集群式发展;有利于我省集成电路、地球空间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汽车、数字、生物、康养、新能源与新材料、航天航空十大重点产业拓展境外发展空间;有利于资源开发利用,提高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有利于建立商贸物流网络,拓展贸易发展空间;有利于开展技术合作,提升技术创新水平;有利于促进所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认定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的确认,省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是指根据要求对合作区两年期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的评审(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合作区认定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合作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有良好的投资机遇和投资政策。所在国与我省的经贸合作基础较好,前景广阔。
(二)合作区实施企业在境内完成了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东道国获得当地政府的认可和批复,完成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三)合作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应根据不同类型园区特点,选择在交通、物流、资源丰富、产业配套便利、市场潜力大、辐射范围广的区域进行建设。
(四)合作区开发土地可通过购买、合作或租赁的方式获得,法律手续齐全,产业定位明确,已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和起步区详细规划,并已根据所在国规定获批,已根据规划内容开始实施。
(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力已满足产业发展基本需要(合作区内设施建设可采用新建、收购等方式投资),已有一定规模和入区企业(指在合作区内投资注册的独立法人)。
(六)已制订合作区合规制度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办法,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七)已制定清晰的针对入区企业的合作区服务指南。
(八)符合附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合作区列为省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其后续涉及重组、股权变更,以及建设用地变化等重大事项,须事先向商务厅报备,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上报合作区建设进展情况。
第八条 省级合作区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于三次申请认定未通过的合作区,下年度将不再予以认定。已经得到认定的合作区,实行名单管理,期间如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将被移出名单。
三、合作区考核
第九条 合作区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进度和工程管理。参照合作区总体规划及相关标准,对合作区内土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等方面的建设进度和工程管理进行实地评估。
(二)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核实资金来源及实际完成投资情况,核查合作区建设和发展相关费用。
(三)招商引资情况。核实实际入区企业类型、数量、地区来源、实际完成投资额、投资产业、完成产值、建设运营等情况。
(四)对双边经贸合作的作用。合作区对于引导和带动我省企业“走出去”、提供境外集群式发展平台、扩大外贸进出口、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五)规范经营和安全管理情况。合作区及入区企业规范境外经营行为、依法诚信经营、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情况。
(六)重大变更。指合作区实施企业或建区企业是否变更,合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调整是否影响合作区发展。
(七)符合附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合作区考核两年开展一次,连续两次未通过考核的,将移出合作区认定名单。如合作区建设运营确因所在国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影响的,经实施企业申请,考核期时间也可相应延长。
四、认定、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合作区认定工作,并向通过认定的合作区的实施企业下达批复。
第十二条 由合作区实施企业提出认定申请。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市属企业通过市级商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认定和考核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截止时间根据具体通知确定。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根据本办法及附件要求,独立开展评估工作。省商务厅对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做出是否通过合作区认定和考核的决定。
五、奖罚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认定或考核的合作区实施企业给予各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对于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企业和建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行为的合作区,将不予认定或取消认定、移出名单,或不通过考核或取消考核并终止支持。
第十六条 相关服务机构参与协助编造虚假报告、隐匿重大问题、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省商务厅将终止委托,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可以将有关单位不诚信行为报送政府失信系统。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两年,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附件中的合作区主要类型及认定、考核具体要求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优化调整后发布。
附件:合作区主要类型及认定、考核具体要求。
附件
合作区主要类型及认定、考核具体要求
一、重点支持的合作区主要类型
(一)以信息通信、智能制造、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领域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发、设计、实验、试制为主导的科技研发型园区。
(二)以矿产、森林等资源开发、加工和综合利用等为主导的资源利用型园区。
(三)以轨道交通、工程机械、集成电路、轻工、纺织、建材、化工、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等为主导产业的加工制造型园区。
(四)以谷物和经济作物的开发、加工、收购、仓储等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型园区。
(五)以商品展示、运输、仓储、集散、配送、信息处理、流通加工等功能设立的商贸物流型园区。
(六)其他类型。鼓励企业自主决策,根据自身优势和所在国实际情况,进行其他类型合作区建设的探索和尝试。
二、合作区认定要求
(一)科技研发型园区
1.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用于研发、设计、实验、试制等区域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2.已完成区内基础设施投资8000万人民币;
3.已有具备中资成分的科技研发型入区企业3家以上,研发人员超过100人,已获得授权的专利技术不低于50项;
4.入区企业投入研发的仪器、设备、模具、工艺装备、材料、动力和运行维护等软硬件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人民币。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
1.具备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已获得的资源储备量应能满足园区持续稳定开发和利用;
2.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公里(不含资源区域面积);
3.已完成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投资8000万人民币;
4.已有2家以上具备中资成分的资源加工利用型生产企业入区投产,其中至少1家鄂籍企业。入区的鄂籍控股企业的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人民币。
(三)加工制造型园区
1.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公里;
2.已完成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6000万人民币;
3.已有4家以上投产的入区企业,其中至少2家鄂籍企业,至少1家是符合园区规划主导产业方向、有较强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入区的鄂籍控股企业的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人民币。
(四)农业产业型园区
1.具备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有稳定的收购或销售渠道,可获得的农业资源应能满足园区可持续开发、加工和贸易;
2.园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不含种植、养殖区面积);
3.已规划配套建设农产品仓储或冷链设施,已完成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仓储或冷链设施投资3000万人民币;
4.吸引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3家以上,其中至少2家鄂籍企业,入区的鄂籍控股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人民币。
(五)商贸物流型园区
1.园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供商品展览展示、洽谈、交易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2.已完成区内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能够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要求的仓储、数据网络、信息平台等软硬件设施投资4000万人民币;
3.园区要有效掌控商贸物流供应链,物流强度不低于100万吨/(平方公里.年)或园区每年贸易额不低于6亿人民币;
4.区内实际经营的贸易型企业不少于50家,其中鄂籍企业不少于15家。
三、合作区考核要求
(一)科技研发型园区
两年考核期内新增具备中资成分的科技研发型入区企业2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
两年考核期内新增具备中资成分的资源加工利用型入区企业2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2000万人民币。
(三)加工制造型园区
两年考核期内新增具备中资成分的加工制造型入区企业4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2000万人民币。
(四)农业产业型园区
两年考核期内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
(五)商贸物流型园区
1.物流强度不低于100万吨/平方公里·年,且两年考核期内增加量不低于5万吨/平方公里·年;
2.两年考核期内商品展览展示中心商户入驻率不低于50%。
附件: